观影有感
法律规定及其正确实施应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钢铁闸门
——张艺谋导演影片《第二十条》的一点观感
上一星期五(5月10日)下午两点半,在我校雁塔校区离退处办公楼二层教室,第一次参加了离退休管理处近两年来组织、开展的众多群众性文化活动之一的精彩影片欣赏。据说,当天观影的离退休教职工人数是比较多一次的,应该有30多人次吧。
放映的影片是著名导演张艺谋今年的贺岁档电影《第二十条》。这部电影的故事基础,涉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总则第二十条的法律规范及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一系列司法、执法环节、过程和结果。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影片中所叙的几个故事的主要事实,与《刑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有所联系,其中:犯罪嫌疑人因拟为残疾人妻子治疗疾病而向村党支部书记次子借了高利贷款难以短期偿还,支书次子借机数度殴虐犯罪嫌疑人并几乎当面强奸了其残疾人妻子,犯罪嫌疑人愤而剪刺支书次子二十余剪,其中两剪伤严重,最终支书次子救治无效而亡,犯罪嫌疑人被捕关押,支书方強烈要求按照故意杀人罪起诉、处罚之(“杀人偿命”);中年公交车司机发现男青年调戏女孩即上前制止,男青年转殴公交车司机,司机愤而反击致男青年重伤被判故意伤害罪已入狱服刑期满、已被开除而无业;挂职检察官读中学之子发现同学受霸凌便制止霸凌者反被群殴,不得已进行自卫中,检察官之子反击致霸凌者损伤被报警,公安机关拟处拘留且可能影响检察官之子在借读中学继续就学……这部影片中,犯罪嫌疑人、中年公交车司机、检察官之子的正当防卫行为,在客观上确实对对方造成了人身伤害,甚至剥夺了对方的生命,且对方的人身伤害后果与上述各人的行为之间确实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上述各人的主观愿望并不是故意、非法的伤害他人,而是为了制止对方的违法、犯罪等不法侵害行为,应该属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对他们的所作所为,法律不仅不应惩处他们,不应由他们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受到社会、政府部门的褒扬。这是社会安全和谐、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内心的希望,即人人都勇于制恶扬善,才有可能人人生而有安全感。影片中的基层检察院公诉人员、法院审判人员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都面临了法律规定与损害后果之间如何平衡、取舍的难题,但最终的司法工作结果表明,他们正确而优秀的履行了自己的神圣职责,把好了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钢铁闸门,让犯罪嫌疑人之妻,特别是公交车司机之女、检察官之子的“我爸制止不法行为有什么错?我们以后还要不要、能不能制止不法侵害?”、“我制止霸凌同学者错在哪里?以后我还要不要继续这样做?”等有了让人欣慰的答案,最终没有让他们和我们失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社会经济大发展、物质财富被创造,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公德、公共秩序等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过去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优良传统普遍性大打折扣;社会生活中,见义勇为者、正当防卫者时有被卷入民事、刑事诉讼之中而被裁判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导致部分群众逐渐不敢、不愿积极、主动投入到制止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行列,对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明显不利。正如挂职检察官根据中年公交车司机反击调戏女孩的男青年,而致男青年损害被判故意伤害罪案的处理过程中,查阅检察院同类其他案件,发现都是对正当防卫者按照构成犯罪进行了起诉,最后被裁判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怎么能够倡导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呢?所以,影片中主办检察官代表公诉机关形成处理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应无罪释放,是守住了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钢铁闸门。(离退处党委三支部 刘玉龙)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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