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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导读”式的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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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造精神、实践能力。”根据我国大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势在必行,只是迟早的问题。今天我只想谈谈大学法学教学方法的一个改革设想。

据我所知,现在我国政法院校的教学方法多数仍是实行的“老师讲,学生听”、一门课从头讲到尾的“填鸭式”讲课法。这种教学法早已不适应大学教学了。

关于法学教学乃至法学教育,我认为重点不在于要让学生懂得最多的具体的法律知识、法律条文,而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思维逻辑、法学思维方法等思维能力。因此,我认为,大学法学教学,除了在课程设置上精心改革外,在教学方法上应实行“导读”式的教学方法,简称为“导读法”。

所谓“导读法”,就是在学生持有教材的前提下,老师给学生的讲课,不应是照本宣科式的。要求老师讲自己对这门课程的研究与理解;掌握该门课程的要领、重点和难点(包括学术界的争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如何学好该门课程,等等。

其次,“导读法”还要求讨论式的进行教学。比如,某门课规定的教学时间(包括学生自学时间)为100学时,那么,老师的讲课和组织学生课堂讨论,只能占用50%的时间,(根据不同年级和学生的种类,可以略有调整)其余50%的时间让学生自学。(这样的划分不应该影响教师的工作量,就是说教师的工作量应该是多少,还是多少。)

“导读法”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浓缩”教师的课堂讲授,以便提高教师讲课的质量。一般说来,教师应是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讲授的。二是,也是最主要的目的,是要让学生在老师“导读”的基础上,主要通过自己的学习思考,(包括阅读参改资料与同学们的相互切磋),把要学习的课程变成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其实,这是任何人在学习掌握科学知识的过程中,所必然要走的道路,这也可以说是一个教学的客观规律。只有按规律办事,才能事半功倍,才能培养出合格的、卓越的法律人才。

最后,实行“导读法”教学,同时也必须要求提高学生自己学习的质量,其重点是理解。总的说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提出和回答这样三个问题:(1)它是什么?(2)为什么?(3)有什么作用?

任何一门课程都是由它的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构成的。学生的学习必须搞清、搞懂这四个基本。为此必须回答上述三个问题。就拿“法”来讲,在学习中必须提出和回答——(1)究竟什么是法?对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可能有几种不同的回答;你认为哪种意见是正确的;2)对上述“四个基本的论述和定义,都要提出一个“为什么”,即为什么这样描述或定义法?(3)它有什么功能和作用,亦即它的价位是什么?

我们可以将这个学习方法简称为“是什么和为什么的学习方法。“教者和“学者如果都能如此教学与学习,我们的教学水平和质量,都能确实地大大提高,也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学教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