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赵作海”案想到的
河南省商丘柘城农民赵作海,被错判杀人罪,无辜入狱11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根据口供就定罪判刑。经过四千个日日夜夜的磨难后,”被害人”现身,冤案才得以平反,真是骇人听闻。
依据未能确认的无头男尸就能定罪吗?迫于刑讯逼供的残酷,嫌疑人无奈招供。仅凭口供就能定罪吗?争取提高破案率,就可以如此草率办案吗?
由此,使笔者想起在八十年代初,我们查阅陕甘宁边区法院档案时,无数案例,堪称典范。
下面仅就司法界同仁都熟悉的马锡五院长主持办理的两件刑事案件,看看他是怎么对待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的真伪和口供的虚实的,看看他是怎样“一刻也离不开群众”,一心为民的。
案例一,陇东曲子县苏发云“谋财杀人案”。
在曲子县的一条山梁上,发现了一具男尸,经查明被害人系孙某。曲子县司法处进行了调查,认定苏发云三兄弟谋财害命。调查的证据如下:有人证明,曾见被害人孙某被杀前与苏发云在山梁上结伴同行;经过勘察,在苏家的土炕上、地面上和斧头上都发现血迹。认定苏发云家为第一现场,后移尸山梁。可谓人证、物证俱全,遂将苏发云三兄弟逮捕归案,经过多次审讯逼供,苏氏兄弟拒不认罪,关押长达一年之久,不能结案。
马锡五同志时任陇东专区专员,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巡视曲子县司法工作时,被关押的苏氏三兄弟喊冤,引起他的重视。于是他带领司法处干部,多次深入当地群众调查,并进行现场勘察。经过分析研究查明:苏发云确曾与孙某同行,但又有人证明,见他二人在一山口分手,各奔前程;苏发云家距离陈尸现场二十多里,如果在苏家将孙某杀害,然后移尸到二十多里外的山梁上,需要相当的时间。从目睹苏孙二人同行,到发现尸体的时间来看,往返苏家到陈尸的现场四十余里,从时间上来计算是绝不可能的;苏家的几处血迹,经调查核实,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小孩的血,地面上的血是苏家患伤寒病人流的鼻血,为营养病人和产妇,苏家杀了一只羊,这就是斧头上血迹的来源。苏家的上述情况,都在走访乡邻中得到证实。这样,县司法处定案的证据都被否定了,从而排除了苏氏兄弟谋财杀人的嫌疑。后来,经进一步查证落实,孙某系被拐骗惯犯杜老五所谋害。苏发云案真相大白,遂召开群众大会为苏氏三兄弟平反,会上群众齐呼“马青天”。
案例二,马锡五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期间,延安发生周定邦杀人案。周定邦是某单位工作人员,此人特别喜欢马,而且称的上是识马的“伯乐”。一天,他骑马出差办事,在山梁上见一人牵一匹好马,他非常喜爱。遂将该人杀害,埋尸在一棵大树下,将好马牵回单位。案发后,经过调查,周定邦承认了杀人掠马的罪行。而且失主家人也确认了周定邦牵回单位的马是他家的马。有了口供,有了物证。当马锡五得知,法院派人去山梁树下未找到被害人尸体时,他即派人带上周定邦本人去山梁树下,把尸体挖了出来,并让被害人家属确认无误,才最后定案。
这就是马锡五同志在陕甘宁边区办案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一心为民的崇高精神。司法工作者要认真学习他,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后屏障,头顶国徽的司法工作人员责任大于天。